《世界貿易組織法》體例安排結構清晰,并有新穎鮮明的特點。一編為“WTO理論與框架”,從貿易自由化基理來論述WTO的誕生,并從“國際組織”、“法律體系”、“談判決策場所”這三大架構出發(fā)來完整地理解WTO。其后各編的編排思路是從基本原則出發(fā)細化到各項具體制度,分為貿易管理、貿易救濟、監(jiān)督與爭端解決等編章。后探討WTO與中國的關系。
第一編 WTO理論與架構
核心提示
第一章 貿易自由化基理與WTO的形成
第一節(jié) 國際貿易理論的流變
第二節(jié) 貿易自由與干預的選擇
第三節(jié) 世界貿易組織的形成
第二章 WTO三大架構
第一節(jié) 架構一:國際組織
第二節(jié) 架構二:法律體系
第三節(jié) 架構三:談判決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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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 WTO基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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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歧視原則
第一節(jié) 最惠國待遇原則
第二節(jié) 國民待遇原則
第四章 其他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善意原則
第二節(jié) 公平互利原則
第三節(jié) 市場開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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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WTO貿易管理規(guī)則
核心提示
第五章 《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第六章 海關管理及相關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關稅措施
第二節(jié) 海關估價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原產地規(guī)則
第四節(jié) 進口許可程序規(guī)則
第五節(jié) 裝運前檢驗措施
第七章 與環(huán)境有關的貿易管理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技術性貿易壁壘(TBT)
第二節(jié) 衛(wèi)生與植物檢疫措施(SPS)
第八章 特定產品貿易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國家專控產品貿易規(guī)則
第二節(jié) 農產品貿易規(guī)則
第九章 貨物貿易諸邊規(guī)則
第一節(jié) 政府采購規(guī)則
第二節(jié) 民用航空器貿易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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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編 WTO貿易救濟制度
核心提示
第十章 反傾銷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反傾銷相關理論與法律框架
第二節(jié) 反傾銷實體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反傾銷程序與措施
第十一章 反補貼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反補貼相關理論與法律框架
第二節(jié) 補貼的界定與分類規(guī)制
第三節(jié) 反補貼的實體與程序規(guī)則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保障措施相關理念與法律框架
第二節(jié) 保障措施的實體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保障措施的形式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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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編 WTO規(guī)制的新領域
核心提示
第十三章 服務貿易總協定
第一節(jié) 服務貿易總協定概述
第二節(jié) GATS核心內容解析
第三節(jié) GATS特定部門貿易規(guī)則
第十四章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第一節(jié)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概述
第二節(jié) 工業(yè)產權的最低保護標準
第三節(jié) 版權及鄰接權的最低保護標準
第四節(jié) 知識產權執(zhí)法最低標準
第五節(jié) 《TRIPs協定》的發(fā)展
第十五章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
第一節(jié)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概述
第二節(jié) 《TRIMs協定》的核心內容解析
第三節(jié) 《TRIMs協定》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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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編 WTO監(jiān)督與爭端解決機制
核心提示
第十六章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第一節(jié)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建立
第二節(jié)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主要規(guī)則解析
第三節(jié) 對中國的評審
第十七章 爭端解決機制
第一節(jié) 爭端解決機制概述
第二節(jié) 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
第三節(jié) 爭端解決機制若干要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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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編 WTO與中國
核心提示
第十八章 中國入世后的法律與實踐
第一節(jié) 中國入世法律文件
第二節(jié) 中國入世后的法制接軌
第三節(jié) 中國的WTO爭端解決實踐
第十九章 多邊貿易談判與中國
第一節(jié) 多哈回合談判的主要領域
第二節(jié) 中國的談判策略與外貿政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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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參考書目
《世界貿易組織法》:
WTO國民待遇原則與最惠國待遇原則都是非歧視原則在多邊貿易體系中的具體表現。國民待遇保證成員方進口外國產品與本國產品,外國的服務、服務提供者與本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外國國民的知識產權保護和本國國民的知識產權保護享有平等的待遇,即保證“內外平等”;而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使命則是保證成員方給予所有其他成員方完全相同的上述待遇,即保證“外外平等”。二者相輔相成,沒有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就缺失了必要的前提,反之,沒有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則缺少了切實的保證和實施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前文所闡述的有關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如一般例外、國家安全例外、國際收支平衡例外、區(qū)域一體化例外等,同時也是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
二、國民待遇原則在國際貨物貿易領域的適用
WTO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廣泛,既適用于貨物貿易領域,也適用于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對于后兩者的討論,請見《世界貿易組織法》第五編。
從貨物貿易領域看,該原則最主要的體現就是GATT1994第3條“國內稅收與管理的國民待遇”的規(guī)定。該條中起統帥作用的是第3.1條:“締約各方承認:國內稅及其他國內費用,影響產品國內銷售、供應、購買、運輸、分配或使用的法律、規(guī)章與細則,以及產品按定量或比例配料、加工或使用的國內含量管理,不得以給本國生產提供保護的方式適用于進口產品或國內產品”。該規(guī)定的具體落實主要集中在第3.2條和第3.4條。以下結合爭端解決實踐案例來分析國民待遇原則。
(一)關于國內稅費的國民待遇要求
GATT1994第3.2條規(guī)定:“任何締約方領土的產品進口至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時,不得對其直接或間接征收超過對同類國產品直接或間接征收的任何種類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此外,締約方不得以違反第一款所列原則的方式,對進口產品或國內產品實施國內稅和其他國內費用”。判斷成員方的某一措施是否違反此規(guī)則,需要考察三個要件:(1)被征收國內稅費的進口產品與國內產品是否為同類產品;(2)該種措施是否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方式針對進口產品征收國內稅費;(3)對進口產品征收的國內稅費高于對國內同類產品征收的,不相同的稅費待遇為國內生產提供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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