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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顯著性研究
張林編寫的《商標顯著性研究》講述了:商標的標示來源功能是商標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而商標顯著性則是對商標標示來源功能的抽象化。商標的標示來源功能在構成商標顯著性事實基礎的同時,也構成了商標顯著性最容易為人們所接受的內涵——商標顯著性就是商標所具有的識別力和區(qū)別力。但是,該種定義忽視了商標顯著性所具有的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作用。商標具有顯著性,法律就會賦予商標專用權,對商標的使用就會進入私人領域;商標不具有顯著性,則意味著該商標處于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對于該商標的使用并不存在排他性的權利。
商標顯著性是消費者對于商標標識的主觀認知狀態(tài)!暗诙x”、知名、商標的混淆可能、商標的淡化等等商標法中的重要概念,事實上都與消費者的認知狀態(tài)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并且,商標法中的上述概念不是在分析單個主體的主觀狀態(tài)時使用的,而是針對大量消費者,針對某種爭議商品或服務的廣大消費者和潛在消費者來使用的。商標法對商標顯著性的規(guī)定意味著商標法對商標的心理學功能的承認。 商標顯著性不僅僅是商標的本質特征,它還是龐大的商標體系得以建立的基礎。根據顯著性的來源不同,可以將商標顯著性分為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根據固有顯著性的 Abercrombie分類法,還可以將商標分為:臆造性商標、任意性商標、暗示性商標、描述性標志和通用名稱。 商標顯著性作為商標的本質特性,并不是商標法所保護的對象,商標專用權才是商標法的保護對象。商標專用權是商標顯著性的邏輯歸宿,即對商標顯著性的分析和研究最終都會回到商標專用權上,而不論是在采用使用取得原則的國家,還是在采用注冊取得原則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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