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理學——立法中的實踐理性(立法學經(jīng)典譯叢)
定 價:98 元
叢書名:立法學經(jīng)典譯叢
讀者對象:法學研究者、愛好者,法律行業(yè)從業(yè)者
當前法律理論的前提是法官在現(xiàn)代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往往忽視了立法者的作用。本書則從立法者的視角出發(fā),認為立法是一種理性創(chuàng)造,試圖建立起立法法理學,探究實踐理性在立法過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作者通過分析亞里士多德、笛卡爾、霍布斯、哈貝馬斯等從古至今眾多思想家的法哲學思考,在學理上闡明了法律從何而來立法者應該如何立法等重要問題,可謂近幾十年來以立法為核心的法理學研究的集大成之作。
呂克·J.溫特根斯(Luc J. Wintgens),比利時魯汶大學教授,曾長期擔任法學院院長,研究領域為立法法理學、法哲學、自然法和實證主義等,是立法法理學的主要奠基人。
姜廷惠,法哲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會員,中國法律語言學研究會會員,著有《立法語言模糊性研究》,譯有《立法法律與程序》。
陳一宏,中國政法大學2023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憲法學和立法學,曾發(fā)表法學論文及譯文多篇,參與編寫《大學生法治教育讀本》。
引言
第一章 法律主義的形而上學
一、引言
二、唯名論形而上學
三、唯名論的哲學版本與神學版本
四、唯名論的神學版本
五、全能、世界的偶然性,以及人類認知
六、全能、意志的漠不關心,以及人類行為
七、法律主義的形而上學
八、立約理論
九、總結(jié)
第二章 語境中的個體
一、笛卡爾的研究
二、笛卡爾的主體
三、對我思的批判
四、自我-觀念和作為實踐的主體間性:象征
五、難以捉摸的自我
六、自我與他人
七、互動、意義和沖突
八、沖突也是互動:法律是一種替代方案
第三章 語境中的理性
一、亞里士多德與笛卡爾
二、理性謬誤和認識論哲學
三、對笛卡爾理性的批判
四、語境中的理性:觀眾
五、誰在害怕實踐理性?
六、理性、合理性與有限理性
第四章 語境中的自由
一、自由和唯名論
二、笛卡爾的觀點:自由、知識、道德與政治
三、霍布斯:政治唯名論
四、自由:概念和觀念
五、語境化的自由
六、自由和法律框架
第五章 強法律主義或者立法缺席理論
二、強法律主義是一種策略
三、強法律主義是一種思維模式
四、被掩蓋的工具主義
五、主權(quán)、國家和國家主義
六、強法律主義、法律和法律科學
七、19世紀的法律體系和法律科學
八、羅馬法和德國私法的融合
九、法律科學強化了強法律主義
第六章 正當性與正當化從強法律主義到立法法理學
一、通過代表獲得正當性
二、正當性和正當化鏈條
三、強法律主義與正當化的委托理論
四、政治領域的運作:立法
五、權(quán)利
六、主權(quán):正當化鏈條中的黑箱
七、法律主義與立法
八、從強法律主義到立法法理學:權(quán)衡正當化理論
九、對權(quán)衡正當化理論的進一步探討
第七章 從委托到權(quán)衡:立法法理學的原則
一、術(shù)語的澄清
二、立法中的實踐理性:作為立法法理學第一原則的融貫性原則
三、作為立法法理學第二原則的替代性原則
四、立法中的時間:時效性原則
五、規(guī)范強度必要性原則
六、語境中的立法法理學原則
第八章 立法法理學與權(quán)力所負的義務:理性立法的立法法理學審查
二、權(quán)力所負的義務
三、立法者的理性和立法的具體情形
四、立法法理學和立法者的義務
五、對立法者義務的審查
參考文獻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