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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統一行政協議制度建構研究
本書以我國行政協議制度現狀為引入,基于不統一現象和統一的重要意義展開研究,分析了行政協議制度中公私法二元區(qū)分的特點及缺點,根源在于傳統公私法區(qū)隔視角下的理論誤區(qū)、沿襲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認知局限及偏重行政機關單方賦權的體制機制障礙等。本書提出行政協議應“去中心化”及公私法并重,需要為行政協議制度做統一立法,以及構建“行政協議立法解釋”,遵循誠實信用、契約自由與平等、有限優(yōu)益權及依法行政的基本指導原則,結合契約請求權、履行請求權等行政協議公法請求權搭建體系框架。作為補充,本書提出建立行政協議行政解釋制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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