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多維度的視角,深入分析了知識產權國際化的背景、動力與趨勢,解構了傳統(tǒng)學說對知識產權國際化的認識,檢討了當今知識產權國際化面臨的問題,并就本國實際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應對策略與改革建議。
呈現(xiàn)在讀者面前的這四卷作品,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大攻關項目《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與發(fā)展》的最終成果。叢書雖已定稿,即將付梓,本人作為項目首席專家卻心潮難平,與課題組成員同甘共苦的日日夜夜依然歷歷在目。
新千年伊始,本人嘗試在知識產權的國際化、現(xiàn)代化、法典化和戰(zhàn)略化等方面進行探索,相關論文也忝列于國內外核心刊物。2004年,我將多年思考升華為“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與發(fā)展”這一選題,申報了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大攻關項目,并有幸獲得批準。此課題是我所在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被教育部授予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后的第一個重大攻關項目。研究中心全體同事上下一心,積極準備,制定了科學、合理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思路。同時,本課題還邀請到了國內外頂尖的知識產權專家加盟:國際方面的專家有德國馬普知識產權研究所前主任storaus教授、德國漢堡大學Ulrieh Karpen教授、日本北海道大學田村善之教授、日本國立東北大學工學院科技管理系長平彰夫教授、美國密歇根大學Peter K.Yu教授;國內方面的專家有我國已故著名知識產權專家鄭成思教授、中國人民大學郭壽康教授、臺灣地區(qū)知名法學專家王澤鑒教授、潘維大教授、劉江彬教授、謝哲勝教授、林宇光教授等。他們或親自貢獻研究成果,或擔任子項目主持人,或出任課題組顧問,使本課題具備了跨學科、跨院系、跨學校、跨地區(qū)、跨國家的優(yōu)勢,為課題的順利進行打下了堅實基礎。
從2004年立項到2008年結項,課題進程歷經四載。其間中國知識產權事業(yè)高潮迭起,我國于2004年、2005年分別成立了“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和“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2006年1月,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上提出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的戰(zhàn)略目標;同年5月,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強調:“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提高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與管理能力,是增強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建設創(chuàng)新型國家的迫切需要”;2008年6月,國務院發(fā)布《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
吳漢東,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現(xiàn)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研究基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特約咨詢專家、最高人民檢察院特約咨詢專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郭壽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研究會、中國版權協(xié)會、中國國際法學會、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AIPPl中國分會顧問,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暨聯(lián)合國wIP0仲裁員,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版權講座教授。
第一編 動力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構造機理
第一章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動力學分析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立法動力學分析的要義與實質
二、知識產權國際立法動力學分析的內容
三、知識產權國際立法動力學分析的價值
第二章 全球化時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環(huán)境變遷
一、經濟環(huán)境的變遷:知識經濟導致的社會控制力轉移
二、國家戰(zhàn)略的轉變:發(fā)達國家的競爭策略
三、南北對立的加劇:發(fā)展中國家的覺醒與回應
第三章 知識產權國際立法的參與主體及其運作手段分析
一、微觀主體:私人集團的運作手段解析
二、宏觀主體:國家影響知識產權全球化的基本策略
第四章 知識產權國際立法的機制與具體過程
一、知識產權國際立法的內在機制
二、知識產權國際立法的實際過程——以《知識產權協(xié)定》為例分析
第五章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構造機理與中國的應對
一、知識產權國際立法的一般性認識
二、中國的國際地位與知識產權國際立法能力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國際立法的基本態(tài)度與對策
第二編 變革論:從WIPO到TRIPS時代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
第一章 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到知識產權協(xié)定: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新體制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的形成
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框架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系
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新體制
第二章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新體制的爭端解決機制
一、WTO爭端解決機制
二、新型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意義
三、新的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對中國的啟示
第三章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新體制與國際貿易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影響國際貿易的原因
三、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四、中國應對知識產權與貿易關聯(lián)的對策
第四章 《知識產權協(xié)定》的實施
一、《知識產權協(xié)定》在發(fā)展中國家的實施
二、《知識產權協(xié)定》在發(fā)達國家的實施
三、《知識產權協(xié)定》在中國的實施
第五章 WIPO與YRIPS的博弈:互聯(lián)網條約的制定、形成與發(fā)展
一、信息時代的來臨與發(fā)達國家的努力聯(lián)合促生了互聯(lián)網條約
二、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就互聯(lián)網條約條款的爭執(zhí)與博弈
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在爭奪互聯(lián)網知識產權
保護主導權上激烈博弈
四、互聯(lián)網條約的影響、意義及各國對條約的回應
五、發(fā)展議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導知識產權保護趨勢的新努力
第三編 發(fā)展論:當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第一章 導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困境與出路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面臨的困境
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出路
第二章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與人權問題
一、TRIPS與人權的沖突
二、知識產權與人權沖突產生的原因
三、知識產權與人權沖突的解決——走向一種新的全球治理
第三章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與公共健康問題
一、TRIPS對全球公共健康保護的沖擊
二、多哈回合的妥協(xié)
三、坎昆回合的發(fā)展
四、公共健康問題中的知識產權立法進程啟示
第四章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與遺傳資源問題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與基因遺傳資源保護概述
二、基于基因遺傳資源的知識產權與物權
三、《生物多樣性公約》與知識產權、基因遺傳資源保護
四、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對待知識產權和基因遺傳資源保護的不同態(tài)度
五、TRIPS體系與《生物多樣性公約》體系的沖突與協(xié)調
六、《波恩準則》對基因遺傳資源保護的啟示
第五章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與傳統(tǒng)知識問題
一、傳統(tǒng)知識的內涵
二、傳統(tǒng)知識法律保護的總體制度架構
三、現(xiàn)行知識產權制度與傳統(tǒng)知識的保護
四、傳統(tǒng)知識保護的困難
五、傳統(tǒng)知識保護制度的探索與實踐
六、傳統(tǒng)知識保護制度的完善
第六章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與文化多樣性問題
一、《文化多樣性公約》的簡要分析
二、文化多樣性與國家文化主權
三、文化多樣性與文化權利
四、文化多樣性與知識產權
五、文化多樣性的權利協(xié)調與制度安排
參考文獻
②設立專家組的請求的形式
設立專家組的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請求應指出是否已進行磋商、確認爭議的具體措施以及提供一份足以明確說明問題的法律根據(jù)的摘要。在投訴方請求設立的專家組不具有標準職權范圍的情況下,書面請求中應包括特殊職權范圍的擬議案文。
請求設立專家組的形式與起訴書的要求大同小異。包括是否已進行了磋商、爭議的具體措施(類似于案由)、說明問題的法律根據(jù)(類似于請求立案的根據(jù))、專家組的職權范圍,即請求專家組在那些事項上作出建議或裁定(類似于訴訟請求)。
(2)專家組的職權范圍
除非爭端各方在專家組設立后20天內另有約定,①專家組的職權范圍為:“按照(爭端各方引用的適用協(xié)定名稱)的有關規(guī)定,審查(爭端方名稱)在……文件中提交爭端解決機構的事項,并提出調查結果以協(xié)助爭端解決機構提出建議或作出該協(xié)定規(guī)定的裁決。”②專家組應解釋爭端各方引用的任何適用協(xié)定的有關規(guī)定;③在設立專家組時,爭端解決機構可授權其主席在遵守第1款規(guī)定前提下,與爭端各方磋商,制定專家組的職權范圍。由此制定的職權范圍應散發(fā)全體成員。如議定的不是標準的職權范圍,則任何成員均可在爭端解決機構中提出與此有關的任何問題。
專家組的職權范圍是由爭端當事方商定的,各方可以商定標準職權范圍,如果各方想商定給予專家組標準職權范圍以外的職權,則可能面臨來自其他WT0成員方的質詢。這應該是實踐中未發(fā)生非標準職權范圍約定的原因之一。從實踐看,8個經過專家組解決的知識產權爭端都是按照標準職權范圍解決的。
(3)專家資格
專家組應由資深政府和/或非政府個人組成,包括曾在專家組任職或曾向專家組陳述案件的人員、曾任一成員代表或GATT 1947締約方代表或任何適用協(xié)定或其先前協(xié)定的理事會或委員會的代表的人員、秘書處人員、曾講授或出版國際貿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員,以及曾任一成員高級貿易政策官員的人員。過去,總干事任命的專家組成員不一定是律師,可能是wT0法律部門的官員,也可能是經濟學家,或爭端所涉及領域的專家。曾經因案件需要,專家組成員有稅務專家的先例。
專家組成員的選擇應以保證各成員的獨立性、完全不同的背景和豐富的經驗為目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