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的亮點在于設立“投資者保護”專章,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法律地位,創(chuàng)立了證券代表人訴訟、強制調解、先行賠付、股東權利代為征集等一系列新法律制度,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維權途徑,為資本市場長期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锻顿Y者(2020年8月 第11輯)》投資者圍繞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以及投資者主體進行了探討研究,共設5個欄目,收錄專家學者、市場實務人士14篇文章,與讀者共享。
卷首語
新《證券法》*大的亮點在于設立“投資者保護”專章,首次明確了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法律地位,創(chuàng)立了證券代表人訴訟、強制調解、先行賠付、股東權利代為征集等一系列新法律制度,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維權途徑,為資本市場長期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本輯投資者圍繞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以及投資者主體進行了探討研究,共設5個欄目,收錄專家學者、市場實務人士14篇文章,與讀者共享。
【政策解讀】收錄3篇文章
董登新的《新證券法下投資者保護再思考》一文認為,投資者保護絕不是單一的行政保護,更不是被動、消極地依賴行政保護。投資者保護的*好辦法,首先是培養(yǎng)投資者的風險意識,使其善于“用腳投票”及主動維權索賠;其次才是有效的市場監(jiān)管及嚴苛的依法治市。
葉錦的《用時代新利器維權——“證券集體訴訟”制定實施細則的思考》一文討論,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可以為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法定代表人”,在新《證券法》第95條第3款的規(guī)定下應如何才能更準確、更公平、更高效地為中小投資者服務。該文從“訴權的穩(wěn)定性”“接受委托的標準”“證券集體訴訟案件的受理與訴訟費承擔”“訴訟實體權利的處理”“裁決的擴張適用”等六個方面展開了研究。
何海鋒、莊欣欣的《中國特色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的填空與留白——評〈上海金融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guī)定(試行)〉》一文認為,上海金融法院發(fā)布的代表人訴訟規(guī)定作為證券糾紛中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具體實施規(guī)范,細化了《民事訴訟法》和《證券法》的原則性規(guī)定,在原告的確立與登記、代表人的產生與權限、法院的審理與裁判以及信息化平臺的運用等方面作出了明確指引,起到了填補空白的作用。但是,該規(guī)定在不同訴訟模式的選擇與適用、權利登記公告前法院的審查程度、普通代表人的推選標準、訴訟費用的負擔主體等方面仍存在可進一步探討的空間。
【理論探究】收錄4篇文章
李明良、盧熠的《場外衍生品納入期貨法調整范圍問題研究》一文認為,近年來,期貨市場具備了一定的立法基礎,條件也相對較成熟,考慮場外衍生品與場內衍生品聯系密切,內在屬性上具有一致性,且場外衍生品市場的風險控制制度還不夠完善,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可綜合借鑒成熟市場的經驗、做法,將場外衍生品納入期貨法調整范圍。
吳偉央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與投資者保護》一文認為,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是退市制度中的一項重要配套制度,有利于疏通退市渠道,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我國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從2004年開始提出并進行了多年的充實完善,在2018年年底完成了長油航運重新上市的首單案例實踐。在我國上市資源相對稀缺的大環(huán)境下,退市公司重新上市還要審慎推動,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完善制度,避免惡意炒作,確保平穩(wěn)運行。
李有星、潘枝峰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責任制度完善》一文認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違規(guī)的法律責任,直接關系廣大投資者的原告資格、勝訴可能性和損失賠償等權益。我國《證券法》設定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范圍界定標準,信息披露制度之原則、標準以及法律責任與豁免等制度,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此基礎上,該文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議。
李文莉、陳曉曼的《做空機制的法理基礎與監(jiān)管建議》 一文認為,從法律角度探尋做空機制運行機理與現實功能、考量做空機制濫用的風險,建議我國資本市場引進做空機制,并可以借鑒域外做空機制運行的經驗,提出“培育長線做空”“預防交付風險”“禁止信息型市場操縱”“規(guī)制做空金融機構”的監(jiān)管建議,為我國注冊制下證券市場的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提供智力支持。
【市場實務】收錄2篇文章
劉丹冰的《我國金融衍生市場構建與發(fā)展中行業(yè)自律的演進考察》一文認為,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經歷三個發(fā)展階段,行業(yè)自律也從無到有,極具轉型、政府主導特點;仡櫼酝蜁l(fā)現我國金融衍生市場行業(yè)自律存在法律依據不足、自律組織屬性職能不清等問題。因此,應在制定金融衍生產品法的基礎上,通過實行負面清單制度,明晰金融衍生市場“他律”與“自律”的界限,明確行業(yè)自律組織在金融衍生市場發(fā)揮著政府監(jiān)管不可替代的作用。
耿中華、胡家琪的 《2019年A股個人投資者知權、行權、維權現狀調查報告》一文認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的重要基礎,為反映2019年A股個人投資者知權、行權、維權現狀,促進投資者保護工作的提升,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問卷調查。結果顯示,A股個人投資者行權和維權意識較去年有所提升,但股東意識仍相對薄弱,并且維權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較高的問題突出。建議加大對權益類投資者教育活動的投入,推進對A股特色股權文化的培育。
【投教園地】收錄2篇文章
江西證監(jiān)局機構處的《統(tǒng)籌協(xié)調 多方協(xié)作 不斷開創(chuàng)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工作新局面——江西轄區(qū)投資者教育保護工作實踐》一文認為,投資者保護工作涉及自律監(jiān)管、行政監(jiān)管、司法救濟等各個方面,是一個系統(tǒng)性、專業(yè)性的工程,需要集合社會各方力量,形成充分覆蓋和有機聯系的工作體系。江西證監(jiān)局充分協(xié)調多方資源,形成工作合力,構建上下聯動、左右協(xié)調、依托基層、多方參與的多層次、全方位行業(yè)調解協(xié)作體系,多措并舉提升轄區(qū)投資者保護工作水平,助力資產市場改革穩(wěn)定發(fā)展。
王瀝平、張震宇、洪苗的《新時期私募維權現狀評述》一文認為,私募產品管理人如果確實存在嚴重不規(guī)范行為,能否利用合同解除規(guī)則脫離投資關系受到關注。該文以有限合伙型基金為原型進行實證研究,以類型化的方式對法院判決要旨予以總結評析并進一步提出私募基金風險投資建議。
【域外視野】收錄3篇文章
肖贊、劉菲菲的《德國投資者保護體系初探及啟示》一文試圖通過介紹德國金融領域主要的市場主體,包括歐盟、德國聯邦及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中介機構、投資者、行業(yè)協(xié)會等主體在投資者保護方面的做法,探討德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體系的經驗和特點,嘗試提出相關建議,供我國資本市場參考。
曾思的《公司法的公共執(zhí)行模式:域外經驗及其啟示》一文認為,我國2020年《證券法》第94條豁免了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訴訟時持股比例與期限的要求,允許其為了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提起股東訴訟。相對而言,域外公司法的公共執(zhí)行的手段更為寬泛,公共執(zhí)行機構享有更大的調查權,同時,法院提供的救濟措施較為豐富,包括罰金與剝奪董事任職資格等制度。投資者保護機構要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發(fā)揮更大作用,離不開我國法律下對于執(zhí)法手段與救濟措施等相應制度的完善。
張異冉的《美國〈“獲準投資者”定義審查報告〉介評——兼論對我國的啟示》一文認為,美國各界關于獲準投資者定義的討論主要圍繞財務門檻的設置、財務門檻是否能夠衡量自然人金融成熟性與自然人金融成熟性的其他方案等議題。該審查報告建議修訂獲準投資者定義——調整當前財務門檻并引入新的定義方式。該審查報告對我國的啟示是,建構多層次的證券發(fā)行制度,要明確篩選發(fā)行對象的有關制度的功能定位,增強制度之中概念與定義的統(tǒng)一性,豐富定義方式并提高定義精準度,通過定義的適當設置維持市場流動性。
目錄
【政策解讀】
新證券法下投資者保護再思考董登新
用時代新利器維權
——“證券集體訴訟”制定實施細則的思考葉錦
中國特色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的填空與留白
——評《上海金融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guī)定(試行)》何海鋒莊欣欣
【理論探究】
場外衍生品納入期貨法調整范圍問題研究李明良盧熠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與投資者保護吳偉央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責任制度完善李有星潘枝峰
做空機制的法理基礎與監(jiān)管建議李文莉陳曉曼
【市場實務】
我國金融衍生市場構建與發(fā)展中行業(yè)自律的演進考察劉丹冰
219年A股個人投資者知權、行權、維權現狀調查報告耿中華胡家琪
【投教園地】
統(tǒng)籌協(xié)調多方協(xié)作不斷開創(chuàng)投資者教育與保護工作新局面
——江西轄區(qū)投資者教育保護工作實踐江西證監(jiān)局機構處
新時期私募維權現狀評述王瀝平張震宇洪苗
【域外視野】
德國投資者保護體系初探及啟示肖贊劉菲菲
公司法的公共執(zhí)行模式:域外經驗及其啟示曾思
美國《“獲準投資者”定義審查報告》介評
——兼論對我國的啟示張異冉
征稿啟事
編輯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