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資深法律專家張思星凝結多年律師執(zhí)業(yè)經驗,針對企業(yè)破產過程中的法律難題,結合司法案例,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詳細講解,并精心提出解決方案。
從時間上,涵蓋了破產啟動到破產結束及預防的各個流程;從廣度上,涉及參與企業(yè)破產的各個群體,以及這些群體如何在破產程序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內容全面,操作性強。
本書體例嚴謹、分析細致、語義清晰,幫助讀者掌握破產法律實務操作方式,規(guī)避風險。適合從事破產法律實務的法官、律師、企業(yè)法務、審計評估相關工作人員及企業(yè)管理者、法學專業(yè)學生閱讀。
從事破產法律實務的法官、律師、企業(yè)法務、審計評估及相關工作人員業(yè)務進階案頭書。
內容全面:本書分為九大主題:破產與破產法、破產程序的啟動、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铡鶛嗌陥、債權人會議、破產清算、破產預防。每個主題都結合知識點講解、法律規(guī)定、案例分析和風險提示,具有專業(yè)性。
實用性強:本書全篇穿插和滲入了破產各環(huán)節(jié)“如何操作”“如何處理”,可以為律師及相關從業(yè)人員提供專業(yè)、細致的指導。
好懂易查:本書體例嚴謹、分析細致、語義清晰,即使非法律專業(yè)讀者,也可以閱讀和理解。目錄以破產流程環(huán)節(jié)為劃分,每個環(huán)節(jié)下以知識點為導向,方便讀者快速查找。
破產申請主體條件
破產申請,是指由破產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宣告?zhèn)鶆杖似飘a、適用破產程序以清償債務的訴訟請求。破產程序是啟動破產程序的開始,是人民法院開始破產程序的要件。擬破產企業(yè)只有具備法律所規(guī)定的破產條件,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從而啟動破產程序。
對于擬破產企業(yè)法人的條件,結合《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當企業(yè)法人出現嚴重虧損、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不抵債、明顯失去償債能力時,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當然,當事人如果想挽救企業(yè),給企業(yè)以生的希望,還可以提出申請予以重整、和解。
啟動破產程序,從申請人資格上,有三類人可以成為破產申請人,分別為債務人、債權人和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而這三類人申請破產的條件也不盡相同。對于債務人而言,其作為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對于企業(yè)法人的債權人而言,如果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對于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而言,其成為破產申請人,適用條件只有在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成就。
案例解析
公司能否以資不抵債為由申請破產以減少股東損失?
某建筑材料加工公司為提高產品質量,高價購進了一套新型生產線。由于產品質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產品的銷售情況有所改觀。然而,經過一段時間后,市場上同類商品猛增,再加上樓市不景氣,市場需求量不斷降低,該公司產品銷量逐漸下降,導致大量產品積壓,該公司的資金鏈也出現了問題。照此下去,公司很快就會倒閉。有股東提出,應該盡快申請破產,以盡可能減少股東們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該材料加工公司可以申請破產嗎?
破產,是企業(yè)在不得已情形之下而選擇的道路。對于在什么情形之下可以申請破產,根據我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清理債務。債務人有《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也就是說,如果企業(yè)只是出現暫時的虧損、資金鏈運作不通等問題,是不能申請破產的。在上面的案例中,股東為了減少自身損失,想走破產道路暫時還行不通。當然,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上面案例中的材料加工公司如果確實面臨嚴重困難,無法繼續(xù)經營,股東們可以請求解散公司,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二條第一款 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張思星
資深律師,北京九穩(wěn)律師事務所創(chuàng)始人,北京市朝陽區(qū)律師協 會第三屆人大代表與政協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擁有律師、國家 注冊拍賣師、法務會計師、投資分析師、調解員等多種資格, 曾獲得“2016全國服務中小企業(yè)發(fā)展優(yōu)秀律師”“中國物流 與采購聯合會公共采購分會專家”等榮譽。
代表作:
《法律常識》《人力資源管理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企業(yè)法 律風險防范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合同法律實務操作與案例 精解》《招投標與政府采購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股權糾紛 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企業(yè)常見刑事法律風險防范全書》。
執(zhí)業(yè)領域:
政府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常年法律顧問;民商事訴訟、刑事辯護等。 尤其在企業(yè)管理咨詢、常年法律顧問、招投標與政府采購領域 經驗頗豐,發(fā)起并組建的“為企業(yè)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務和賦能” 的服務理念及律師團隊,得到廣泛好評。
現擔任法律顧問和服務的單位:
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黨校、中國殘疾人聯合 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康復研究中心、國家衛(wèi)生健 康委人口文化發(fā)展中心、中國家庭報社、中國愛華影視中心以 及近百家國企、央企、民營企業(yè)。
前言
第一章 破產與破產法
一、破產制度的淵源
二、破產法的目的、功能
三、破產法的基本原則
四、破產法的適用范圍與破產原因
五、破產案件的管轄與法律適用
六、充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七、破產案件中常見法律術語解釋
第二章 破產程序的啟動
第一節(jié) 破產申請
一、破產申請主體條件
二、破產申請資料的提交
三、破產申請的撤回
四、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破產申請的時限與受理裁定書的送達
五、立案受理階段債務人的異議權與相關材料的提交
六、人民法院對破產申請的不予受理或駁回
七、網絡平臺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
八、破產前的審計
第二節(jié) 破產受理
一、人民法院對破產管理人的指定
二、受理破產申請的通知及公告
三、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
四、禁止個別清償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的清償與交付義務
六、對待履行合同的處理
七、破產程序開始對其他法律程序的效力
第三章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任命、解任與任職條件
二、管理人的法定職責
三、管理人的勤勉義務與更換管理人的規(guī)定
四、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員的規(guī)定
五、刻制管理人印章與開立管理人賬戶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的財產范圍
二、涉及債務人財產的可撤銷的行為與無效行為
三、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追回
四、取回權
五、破產抵銷權的行使及限制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
一、破產費用的范圍
二、共益?zhèn)鶆盏姆秶?
三、破產費用與共益?zhèn)鶆盏那鍍?
第六章 債權申報
一、債權申報的條件和特征
二、未到期債權、附利息債權與附條件、附期限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債權的申報
三、職工工資債權的申報
四、債權人申報債權的一般要求
五、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的債權申報
六、因合同解除或終止而導致的債權申報
七、因票據原因而導致的債權申報
八、債權的補充申報與對申報材料的整理、確認等
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成員及其表決權
二、債權人會議主席及其職責
三、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四、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五、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六、債權人的復議權
七、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
八、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
九、管理人對債權人委員會的報告義務
第八章 破產清算
第一節(jié) 破產宣告
一、破產宣告的情形與障礙
二、優(yōu)先受償債權的處理
第二節(jié) 變價和分配
一、破產財產變價規(guī)定
二、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與方式
三、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四、特殊債權的破產財產分配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破產程序的終結
一、破產程序終結的情形
二、破產程序終結后的手續(xù)辦理
三、管理人的職務終止
四、破產財產追加分配的規(guī)定
五、連帶債務人的繼續(xù)清償責任
第九章 破產預防
第一節(jié) 重整
一、重整的申請主體
二、人民法院對重整申請的審查與裁定
三、重整期間的界定
四、重整期間財產與營業(yè)事務的管理
五、重整期間有關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
六、重整期間的取回權
七、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出資人、董監(jiān)高行為的限制
八、重整程序的終止
九、重整計劃草案的提出與制作
十、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通過與批準
十一、重整計劃草案的再表決與強制批準
十二、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和監(jiān)督主體
十三、管理人監(jiān)督職責的終止與監(jiān)督期的延長
十四、重整計劃的效力
十五、重整計劃被裁定終止的效力
十六、債務人清償責任的免除
第二節(jié) 和解
一、和解申請的提出與裁定
二、和解協議的通過與認可
三、和解協議的約束力
四、和解協議的無效與未履行
五、債權人與債務人自行達成協議
六、債務人可依照和解協議免除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