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背景下,治理結構及其轉型成為該領域的一個重大研究議題。本書基于“前工業(yè)社會—工業(yè)社會—后工業(yè)社會”的歷史框架分析得出,前工業(yè)社會的治理結構是一種“立體結構”,工業(yè)社會的治理結構是一種“中心—邊緣結構”,而在未來的治理變革中,我們需要破解中心—邊緣結構,走向多元治理主體共建共享的治理新格局。
本書是在我的博士學位論文基礎上修改而成的。“中心一邊緣結構”是我從碩士階段起就確立的研究議題,該議題涉及國際關系、區(qū)域發(fā)展、組織管理、復雜網絡與復雜系統(tǒng)等多個學科與領域,我的碩士學位論文就是對不同領域中有關中心一邊緣結構研究的粗略概述。博士一年級開始,我首先選擇國際關系領域的中心一邊緣結構進行鉆研,這一階段的研究是恩師張康之教授與我合作完成的,其成果是《世界的中心一邊緣結構》一書;隨后就到了博士論文的選題階段,作為一名公共管理專業(yè)的博士研究生,專業(yè)特色結合自己的研究興趣自然就產生了“治理的中心一邊緣結構”這個主題。不過,與其他領域相比,公共管理領域中有關中心一邊緣結構的研究還相當不足,本專業(yè)的許多研究者甚至都沒有聽說過“中心一邊緣”的概念,以至于我在博士論文中不得不聲明,這個概念并不是我為了博人眼球而自主創(chuàng)造或信手拈來的。本研究的最低目標就是讓更多的研究者認識和了解中心一邊緣結構的概念與視角,如果研究者能嘗試性地將這一概念或視角應用于自己的研究中,那再好不過了;而更高的目標則是希望將中心一邊緣結構建構成一個社會科學研究的新視角(與本書同時出版的一本譯著標題即為《中心一邊緣結構:一個社會科學研究的新視角》)。因此,我也希望其他學科的研究者不要因為書名中的“治理”一詞而將此書拒之門外。
關于研究背景的介紹就到此為止,更多的學術背景會在書中交代。接下來我將簡要介紹本研究的部分結論,以為那些不愿細讀專著卻想盡快把握觀點的人提供便利。簡言之,本研究認為,工業(yè)社會的社會治理體系所呈現出的是一種“中心一邊緣結構”。以“前工業(yè)社會一工業(yè)社會一后工業(yè)社會”的三階段劃分作為基礎分析框架,本研究認為,前工業(yè)社會在總體上是一種混沌未分化的狀態(tài),同時嚴苛的身份等級制又為此時的統(tǒng)治型治理提供了基礎,結合這兩項特征,前工業(yè)社會的治理結構應當被稱為一種立體(等級)結構。到了工業(yè)社會,這一立體結構崩塌,(形式)平等則成為一切制度和行動的基本出發(fā)點,整個社會的治理也被要求在同一個平面上展開,但這并沒有促成真正的實質性平等,而是被結構化為一種“中心一邊緣結構”。
關于工業(yè)社會治理結構的現有研究都沒能提出一個簡明而令人信服的結構名稱,而“中心一邊緣結構”的概念具有諸多優(yōu)勢!爸行囊贿吘墶钡脑~組首先反映出的就是所有單元都處于同一個平面,但在實質上,這些單元之間存在著中心與邊緣的不平等區(qū)分。因此,“中心一邊緣結構”這一名稱準確地反映了工業(yè)社會治理體系的兩個重要面向:形式平等與實質不平等。
本研究采取真正的結構視角來分析社會治理體系的結構,即專注于單元在結構中所處的“位置”(及其對單元之觀念、行為和結果的影響),而不是單元自身的屬性或者單元間的相互關系,后兩者是與前者不同的分析層次。“中心一邊緣”的概念則忠實地反映了這一結構視角:中心或邊緣首先指向結構本身,即中心(或邊緣)首先是結構的中心(或邊緣),然后才指向了它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少數單元正是由于在結構中處于中心的位置掌握了稀缺資源并穩(wěn)固地占有權力,而其他單元則被邊緣化。這種位置分布的格局最終導致:中心支配邊緣,邊緣依附中心;在利益輸送方面,中心從周圍的邊緣吸取利益;在危機應對方面,外層邊緣則成了其中心的保護帶。
張桐,男,寧夏彭陽人,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助理研究員,南京大學服務型政府研究所研究員,管理學博士。研究方向:社會治理與中心-邊緣結構。在《中國行政管理》《光明日報》等報刊發(fā)表論文十余篇。與導師合著《世界的中心-邊緣結構》。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省部級課題。
第1章 導論
1.1 主題陳述
1.1.1 研究的緣起
1.1.2 問題的提出
1.1.3 選題的意義
1.2 相關研究與研究指向
1.2.1 治理結構:一種獨特的視角
1.2.2 中心-邊緣結構:一個多學科議題
1.3 關鍵概念的界定與辨析
1.3.1 “治理”與“社會治理”
1.3.2 “社會治理體系”及其“結構”
1.3.3 “中心-邊緣結構”及其概念的優(yōu)越性
1.4 研究方案
1.4.1 基礎框架:基于“工業(yè)社會”的三階段劃分
1.4.2 結構視角:不同于單元及其關系的分析層次
1.4.3 研究內容:三個分析維度的選取及其缺陷
1.4.4 篇章安排
第2章 前工業(yè)社會治理的立體結構
2.1 三種社會治理模式的解釋框架
2.1.1 前工業(yè)社會的統(tǒng)治型社會治理
2.1.2 工業(yè)社會的管理型社會治理
2.1.3 生成中的服務型社會治理
2.2 前工業(yè)社會的混沌未分:一個被忽略的向度
2.2.1 “混權”:權力的混合狀態(tài)
2.2.2 “混域”:領域未分化
2.2.3 “混元”:以“家”為基礎的組織形態(tài)
2.3 前工業(yè)社會的治理結構:“立體結構”論
2.3.1 統(tǒng)治型社會治理的等級特征
2.3.2 混沌+等級一立體結構
2.3.3 從“立體結構”到“中心-邊緣結構”
第3章 政府一社會的中心-邊緣結構
3.1 政府與社會的分立
3.1.1 概念厘定:“政府-社會”與“國家-社會”
3.1.2 政府與社會的分立
3.2 政府與社會之爭
3.2.1 政府主導vs社會主導:超越政體類型的視角
3.2.2 政府主導vs社會主導:理論與現實之別
3.2.3 政府與社會的強弱之爭:一種不同的爭論
3.3 政府-社會的中心-邊緣結構
3.3.1 治理結構視角下的政府-社會
3.3.2 中心-邊緣結構中的政府
3.3.3 中心-邊緣結構中的社會
第4章 官僚制組織的中心-邊緣結構
4.1 官僚制的概念與比喻
4.1.1 概念的窄化:從“官僚制”到“官僚制組織”
4.1.2 概念的回歸:作為社會組織形態(tài)的官僚制
4.1.3 “金字塔”比喻:對層級節(jié)制的過度強調
4.2 官僚制組織的中心-邊緣結構
4.2.1 以規(guī)則為中心
4.2.2 組織雇員中的中心與邊緣
4.2.3 “邊緣化感受”及其應對
4.3 官僚制中心-邊緣結構的擴張
4.3.1 官僚制結構的彈性
4.3.2 顯性擴張:對管理對象的吸納與邊緣化
4.3.3 隱性擴張:對非正式組織的邊緣化
第5章 社會關系的中心-邊緣結構
5.1 社會關系中的個體
5.1.1 身份與角色的變動
5.1.2 個體的碎片化
5.1.3 人的符號化
5.2 社會關系中的交往
5.2.1 從習俗到契約:社會交往之基礎的變化
5.2.2 從互助到協(xié)作:社會交往之形式的變化
5.3 社會關系的中心-邊緣結構
5.3.1 “社會分層”:縱向vs橫向
5.3.2 中心-邊緣結構:中心圈的生成
5.3.3 中心-邊緣結構:邊緣及其作用
第6章 綜論:工業(yè)社會治理體系的中心-邊緣結構
6.1 中心-邊緣結構中的價值觀念
6.1.1 對秩序的特別追求
6.1.2 對制度的信奉
6.1.3 對單一標準的依賴
6.2 中心-邊緣結構的結構化特征:一個理想形態(tài)
6.2.1 中心-邊緣結構的一個理想形態(tài)
6.2.2 復合結構
6.2.3 中心之間的媾和
6.2.4 內部分化不均
6.2.5 邊緣之間的割裂
6.3 中心-邊緣結構的內在機制
6.3.1 “依分而治”:中心對邊緣的割裂與邊緣的虛假聯合
6.3.2 “競相逐心”:邊緣向標準和中心的進發(fā)
6.3.3 “有限寬容”:邊緣的重要性以及中心對邊緣的恩惠
6.4 中心-邊緣結構的生成與擴張
6.4.1 中心-邊緣結構的生成
6.4.2 中心-邊緣結構的鞏固
6.4.3 中心-邊緣結構的擴散
6.5 中心-邊緣結構的總體特征:一種分析視角
6.5.1 形式平等與實質不平等
6.5.2 整體性與差異性
6.5.3 位置的不平等性
6.5.4 結構化力量
6.5.5 中心-邊緣結構視角的適用性
第7章 “處處是中心,無處是邊緣”:后工業(yè)化進程中的社會治理變革思考
7.1 中心-邊緣結構的弱化
7.1.1 中心-邊緣結構的內在矛盾
7.1.2 中心-邊緣結構弱化的現實與趨勢
7.2 后工業(yè)化進程中治理變革的理論嘗試及其批判
7.2.1 結構內的理論嘗試:參與治理
7.2.2 結構外的理論嘗試:多中心治理
7.2.3 不是“多中心”,而是“無中心”
7.3 后工業(yè)化進程中治理變革的再思考
7.3.1 迫切要求:打破“中心-邊緣結構”
7.3.2 現實任務:關注“邊緣”的價值
7.3.3 概念基礎:讓“社會治理”回歸“社會”
7.3.4 未來想象:“處處是中心,無處是邊緣”
參考文獻
后記
《治理的中心:邊緣結構》:
但是,關于這三個層面的劃分的簡單解釋就到此為止,因為對這種劃分的任何過分的強調都將是不合理的。我們接下來要做的不是去論證這種劃分的合理性,而是要說明這種為了研究和表述的便利而進行的劃分可能帶來的問題,這是一項嚴肅的研究所必須正視的(因此,本小節(jié)的標題中特別加上了“缺陷”一詞)。
顯而易見,這種劃分——正如所有采用類似分析和寫作框架的做法——相當粗糙,經不起嚴格的推敲。首先,這種劃分并不意味著社會治理中存在三類或三個層面的社會事實。社會現實只有一種,而且是不可分的!只有視角是可分的!正如一些研究者熱衷的宏觀一中觀一微觀的劃分一樣,這只是一種對于觀察和分析視角的劃分,不存在什么社會現實是宏觀、中觀或微觀的。在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方面,如果我們將政府與社會各自視為一個單元,進而分析二者之間的關系,這大概就是一種宏觀視角;如果我們分析某個政府組織與某個社會組織的內部結構及特征,從而解釋它們之間的差異,這可能是中觀的視角;如果我們研究一個社會成員在一個政務中心的窗口與一個公務員之間的“遭遇”,這可能就是微觀視角。因此,必須聲明,我們這里所選擇的三個層面指向的乃是同一種社會現實——即社會治理。正如阿明所言,“社會事實是統(tǒng)一的,它從來不分成‘經濟’事實、‘政治’事實和‘思想,事實等”。就工業(yè)社會的治理體系是中心一邊緣結構的社會事實而言,也不存在什么政治的、組織的或者社會的中心一邊緣結構,這些慣用的說法都是因為我們習慣了(屈服于)某種既定的劃分所導致的;蛘哒f,當我們說政府一社會的中心一邊緣、官僚制組織的中心一邊緣、社會關系的中心一邊緣時,并不是說,我們會在社會治理中分別看到這樣的三類事實,事實只有一種,我們論證的目標也只有一種,那就是社會治理的結構是中心一邊緣的。
與統(tǒng)一的社會現實相關,“社會的科學”也只有一種,“盡管從傳統(tǒng)大學學科的角度(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接近社會事實”。因此,對于治理的結構問題,也就不能僅僅依賴于某一個學科的某一種理論假設來加以認識,盡管某種特定的片面化的視角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解釋力。因此,雖然我們區(qū)分了三個層面,但是我們在探討每一個具體層面時又不可避免地會討論其他層面的問題。例如,當談論政府在實際運作中是如何定義、形塑和限制(作為整體的)社會,進而得出政府是中心而社會在邊緣的結論時,我們不得不從組織的視角去分析政府組織是如何為了應對其外部環(huán)境的壓力和變動以及內部的規(guī)則與沖突而實現這一點的,同時又不得不從個體微觀的視角去討論政府雇員是如何在與其特定服務對象的互動中壓制后者的,盡管我們都會在特定的章節(jié)中詳述后兩者。這種情況的出現,一方面是這三種視角的劃分通常并沒有像其名稱所顯示的那樣清晰可辨,另一方面在社會現實中,這些透過不同視角觀察同一現實的觀察結果之間一定是交叉影響的,因此我們通常同時采用三種甚至更多的視角去觀察同一社會現實,或者說在不同視角間跳躍。
最后,需要簡要說明的是,關于工業(yè)社會治理體系之結構的探討,除了我們在這里所選擇的三個層面,還有許多與之相關的問題并沒有成為我們主要的分析對象,盡管我們也會偶爾提及這些問題,也會引用相關研究中的觀點(例如國際關系和區(qū)域發(fā)展中的中心一邊緣結構)。這并不意味著它們與工業(yè)社會治理體系不相干,或者說它們對社會治理體系的結構來說不重要。例如.在國際關系方面,正如加爾通等學者指出的那樣,國家間的中心一邊緣結構是與一國內部的中心一邊緣結構巧妙地絞合在一起的,因此,一國在世界體系中的位置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它在其內部能夠采用的治理方式和結構;蛘,如果我們認同赫克特在關于內部殖民主義的論述中所提出的中心與邊緣分析,那么我們就會看到,那些先發(fā)國家首先是在其國內塑造和穩(wěn)固了中心一邊緣結構;然后它們開始向世界擴張,在世界化的過程中將其他國家納入整個體系之中并將后者鎖定在邊緣的位置,進而成就了自己的中心國位置;更進一步,它們又將邊緣國內部的治理結構改造成了類似的中心一邊緣結構,并通過中心的中心與邊緣的中心之間的媾和等機制鞏固了世界范圍的總體的中心一邊緣結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