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tǒng)的刑法解釋學體現(xiàn)為一種刑法解釋的方法論,其是中性的,無法解決像刑法解釋本身的合理性與界限問題,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爭,刑法解釋方法的位階選擇之爭這樣的問題。因此,刑法解釋學只有從方法論轉向以哲學詮釋學為基礎的本體論,方能解決以上的一系列疑難問題,而前理解是刑法解釋學的本體論中*為核心的概念。前理解意味著,刑法條文與規(guī)范的解釋者在采用各種解釋方法,使用不同的解釋技巧之前,就對解釋結論有了一種預先判斷,這種預先判斷引導著解釋方法的選擇乃至整個刑法教義學的考量。
本書的研究涉及刑法學、法律哲學、語言哲學、邏輯學、現(xiàn)象學哲學、社會學、系統(tǒng)論等多個學科領域,對刑法解釋學中的前理解問題進行了跨越多學科領域的交叉研究,并對刑法解釋學中存在的諸多爭議問題進行了獨特而且深刻的分析,資料豐富,論述詳實,視角新穎。2015年6月被評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2016年10月被評為全國刑法學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一等獎。
傳統(tǒng)的刑法解釋學體現(xiàn)為一種刑法解釋的方法論,其是中性的,無法解決像刑法解釋本身的合理性與界限問題,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爭,刑法解釋方法的位階選擇之爭這樣的問題。因此,刑法解釋學只有從方法論轉向以哲學詮釋學為基礎的本體論,方能解決以上一系列疑難問題,而前理解是刑法解釋學的本體論中最為核心的概念。前理解意味著,刑法條文與規(guī)范的解釋者在采用各種解釋方法,使用不同的解釋技巧之前,就對解釋結論有了一種預先判斷,這種預先判斷引導著解釋方法的選擇乃至整個刑法教義學的考量。本書系統(tǒng)地介紹了前理解的歷史與哲學淵源以及在法律解釋學中的引入、前理解的含義與來源、前理解在刑法解釋與論證理論中的運用、前理解與事物的本質與類型思維的關系等問題,并借此指出:
(1)刑法條文與規(guī)范,在實質上是對刑法所欲調整的社會生活事實內部所蘊含的,規(guī)制這一社會生活關系的具體的規(guī)定性即事物的本質的描述,解釋者在前理解的引導下,借助類型這一思維工具去形塑對事物的本質的認識。因此,刑法條文與規(guī)范的語義并沒有一種完全客觀的存在,而是一種主客觀因素的共同建構的結果。刑法解釋本身的合理性與界限,是在符合事物的本質的前提下,于立法構成要件所奠基的不法類型中,通過類比推理在刑法條文與規(guī)范的語義空間中進行的。這一過程自始至終都受到前理解的引導與制約。
(2)解釋不是再現(xiàn)文本的作者的意圖的行為,而是一種將過去與現(xiàn)在綜合的創(chuàng)造性行為,即視域融合。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均有其部分的真理,因此都不能毫無保留地予以接受。刑法解釋的最終目標只能是:探求刑法條文與規(guī)范在當下的整體法秩序中的意義。只有同時考慮歷史上的立法者的立法意圖及其具體的規(guī)范設想,才能正確地確定刑法條文與規(guī)范在法秩序上的標準意義。這一意義是一種在前理解引導下的思考過程的結果。
(3)目的解釋在刑法解釋方法中具有決定性的地位。刑事法官在面對具體案例事實時,在考慮采用什么樣的解釋方法之前,就已經對需要解釋的刑法條文及規(guī)范的客觀目的有了前理解。這種前理解引導著其對具體案例事實的理解與解釋方法的選擇,是一種價值判斷,刑事法官借此來從價值中立的解釋方法中做出選擇。
(4)刑法解釋學的本體論是刑事裁判的本體論基礎,而刑法解釋學的本體論又是建立在哲學詮釋學之上的;以前理解為核心的哲學詮釋學是一種實踐理性,因此刑事裁判本身必然也是一種以實踐理性為基礎,受實踐理性保障的活動。刑事裁判的實踐理性的論證結構為:①做出刑事裁判的過程是一種理解性的對話,可以在其中達成共識,并以此作為在諸多裁判可能性中做出選擇的標準;②這種理解性的對話要受到某些刑事法律制度上的條件的約束;③這兩個過程均受前理解的支配。這整個結構,可以看作對刑事法官在刑事裁判過程中的約束,借此刑事裁判方能具有可信賴性與可接受性。
緒 論1
第一章 刑法解釋學的范式轉換及問題8
一、中國的刑法解釋學在當下所經歷的范式轉換 | 8
二、中國的刑法解釋學在當下所存在的問題 | 14
(一)刑法解釋本身的合理性與界限問題 | 15
(二)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之爭 | 17
(三)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爭 | 18
(四)解釋方法選擇的位階之爭 | 19
三、刑法的經濟分析是否有助于消除不確定性的問題? | 22
(一)刑法的經濟分析的基本主張 | 22
(二)刑法的經濟分析對于消除不確定性的問題并無多少助益 | 24
四、刑法解釋學的本體論轉型 | 26
第二章 刑法解釋學的基本特征與結構27
一、刑事裁判的基本問題 | 27
(一)刑事裁判在現(xiàn)代社會中的作用與目的 | 27
(二)對刑事裁判的確定性的挑戰(zhàn) | 33
二、刑法解釋學的本體論與刑事裁判 | 37
(一)刑法解釋學的本體論的定義 | 37
(二)刑法解釋學的本體論作為實現(xiàn)刑事裁判的作用與目的的手段 | 40
三、刑法解釋學的本體論與詮釋學 | 41
(一)詮釋學的含義 | 41
(二)刑法解釋學與詮釋學的關系 | 44
四、刑法解釋學的結構 | 45
(一)刑法解釋學的本體論結構詮釋學循環(huán) | 45
(二)刑法解釋學本體論的視域 | 49
(三)前理解作為刑法解釋學本體論的開端 | 51
第三章 前理解的基本問題53
一、詮釋學視域下的前理解 | 53
(一)啟蒙運動對前理解的非難 | 53
(二)哲學詮釋學對前理解的正名 | 54
二、法律解釋學對前理解的繼受 | 57
(一)赫爾穆特·科殷對哲學詮釋學的接受 | 58
(二)卡爾·拉倫茨對前理解的接受 | 59
(三)約瑟夫·埃塞對前理解的接受 | 62
三、前理解的獲得 | 64
第四章 前理解在刑法解釋中的運用67
一、前理解與事物的本質 | 67
(一)事物的本質的含義 | 67
(二)前理解與事物的本質的關系 | 71
二、刑法解釋的傳統(tǒng)模式 | 72
(一)傳統(tǒng)的概念式思維的基本特征 | 72
(二)傳統(tǒng)的概念式思維的難題 | 74
三、類型作為刑法解釋的基本思維方式 | 77
(一)類型的含義 | 77
(二)類型的特征 | 81
四、詮釋學視域下的刑法解釋的新結構前理解引導下的借助類型思維進行的詮釋學循環(huán) | 86
(一)前理解引導下的類型思維 | 86
(二)前理解引導下的詮釋學循環(huán)作為刑法解釋的新結構 | 88
第五章 前理解在刑法論證理論中的運用90
一、對刑法解釋學的本體論進行論證的必要性 | 90
二、諸法律論證路徑概覽 | 92
(一)阿列克西的商談法律論證 | 92
(二)科赫、呂斯曼和赫伯格的分析法律理論 | 94
(三)米勒的結構法律理論 | 96
三、對以上諸理論的批評 | 97
四、本書的立場:基于前理解引導下的事理邏輯結構的論證理論 | 99
(一)前理解引導下的事理邏輯結構的基本設想 | 99
(二)類比推理作為事物的本質的基本結構 | 100
(三)類比推理作為論證的基本模式 | 104
(四)類比推理與類型的關系 | 110
(五)結論 | 112
第六章 前理解視域下的刑法解釋與續(xù)造114
一、基于前理解的見解:解釋與續(xù)造有差別嗎? | 114
二、刑法的漏洞填補 | 116
三、前理解對主觀解釋論與客觀解釋論之爭的解決 | 121
四、前理解對形式解釋論與實質解釋論之爭的解決 | 124
第七章 前理解對刑法解釋的方法選擇問題的解決128
一、法學方法論對解釋方法選擇的多元主義論辯 | 128
(一)刑法解釋方法的多元性 | 128
(二)刑法解釋方法的多元性的原因 | 131
(三)結論 | 132
二、前理解視域下的刑法解釋的方法選擇 | 133
(一)刑法解釋的方法選擇標準前理解引導下的目的解釋 | 133
(二)前理解引導下的解釋方法選擇詳述 | 135
第八章 前理解作為刑事裁判的實踐理性保障141
一、刑事司法系統(tǒng)的自治性與刑事裁判的可信賴性 | 141
(一)刑事司法系統(tǒng)的自治性 | 141
(二)刑事裁判的可信賴性 | 145
二、刑事裁判的實踐理性保障 | 147
(一)刑事裁判與實踐理性 | 147
(二)前理解作為對刑事裁判的實踐理性的保障的關鍵 | 150
第九章 刑事法官在刑事裁判過程中的約束156
一、前理解引導下實現(xiàn)的對刑事裁判結果的共識 | 156
(一)社會生活世界與理解的共同體 | 156
(二)相對主義的根源:視角主義 | 157
(三)視域融合刑法解釋與刑事裁判的共識主義本質 | 158
二、刑事法律制度上的條件對法官裁判過程的約束 | 161
(一)法律體系的制度化約束 | 161
(二)以往的判例(法官法)的約束 | 163
(三)刑法教義學的約束 | 164
(四)非形式的綱要的約束 | 165
代結語 刑法解釋學的社會學轉型167
參考文獻174
后 記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