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內容簡介: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成立于1993年;2003年,依托北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CCISSR)成立。十多年來,我們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這一新興的學科領域耕耘著,同時也收獲著。
自建系以來,我們一直秉承北京大學“厚基礎、寬口徑”的辦學思想,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專業(yè)學科體系的建設與完善方面統(tǒng)籌安排、協(xié)調發(fā)展,重點圍繞“課程與教材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術研究與交流”、“學生培養(yǎng)”等四個方面扎實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們認為,如果將專業(yè)學科體系建設比作交通系統(tǒng)建設的話,那么,課程與教材建設相當于“交通基礎設施”,師資隊伍建設相當于“交通指揮系統(tǒng)”,學術研究與交流相當于“汽車加油站”,而學生培養(yǎng)相當于“讓每一輛車順暢到達理想目的地”。
專業(yè)學科體系建設與完善,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它同時又是一項重中之重的基礎工作,必須做得持續(xù)、深入而扎實。只有這樣,學科才能發(fā)展,才有生命力和競爭力,才能樹立起真正的學術品牌,才能培養(yǎng)出優(yōu)秀的專業(yè)人才。令人欣慰的是,通過這些年的不懈努力,我們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學科體系的建設與完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獲得了國內外同行的高度評價。
《保險法》:北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叢書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成立于1993年;2003年,依托北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CCISSR)成立。十多年來,我們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這一新興的學科領域耕耘著,同時也收獲著。
自建系以來,我們一直秉承北京大學“厚基礎、寬口徑”的辦學思想,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專業(yè)學科體系的建設與完善方面統(tǒng)籌安排、協(xié)調發(fā)展,重點圍繞“課程與教材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學術研究與交流”、“學生培養(yǎng)”等四個方面扎實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們認為,如果將專業(yè)學科體系建設比作交通系統(tǒng)建設的話,那么,課程與教材建設相當于“交通基礎設施”,師資隊伍建設相當于“交通指揮系統(tǒng)”,學術研究與交流相當于“汽車加油站”,而學生培養(yǎng)相當于“讓每一輛車順暢到達理想目的地”。
專業(yè)學科體系建設與完善,是一項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但它同時又是一項重中之重的基礎工作,必須做得持續(xù)、深入而扎實。只有這樣,學科才能發(fā)展,才有生命力和競爭力,才能樹立起真正的學術品牌,才能培養(yǎng)出優(yōu)秀的專業(yè)人才。令人欣慰的是,通過這些年的不懈努力,我們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學科體系的建設與完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獲得了國內外同行的高度評價。
鄭偉,經濟學博士,北京大學副教授。現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副主任,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CCISSR)秘書長。兼任中國保險學會理事、亞太風險與保險學會常務理事、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保險項目評審專家,中國保監(jiān)會首批部級課題主持人,美國威斯康星大學訪問學者。在校主講保險學原理(國家級精品課程)、人壽與健康保險、保險法、社會保險理論與實踐等專業(yè)課程。在核心學術期刊發(fā)表論文20余篇,并在專業(yè)報刊發(fā)表文章40余篇,出版專著《中國社會養(yǎng)老保險:制度變遷與經濟效應》,合著5部,參著和合譯著多部。曾獲教育部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高校青年教師獎、北京市教學成果一等獎、國際保險學會(IIS)年度最佳論文獎等多項獎勵。
賈若,2008年畢業(yè)于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獲經濟學、法學雙學士,現為該系碩士研究生。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yè)資格。曾參與中國保險學會“巨災風險管理體系”課題組,在《保險研究》等學術刊物及有關學術會議上發(fā)表論文多篇。
叢書主編簡介:
孫祁祥,1992年畢業(yè)于北京大學經濟學院,獲經濟學博士學位,F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兼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者。主要學術兼職有:北京大學學位委員會應用經濟學分會副主席,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高等學校經濟學類學科專業(yè)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亞太風險與保險學會主席。在《經濟研究》等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100多篇,主筆、主編學術專著10余部;主持過國家社科基金及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的10余項科研項目;曾獲“北京大學首屆研究生學術十佳”、“北京大學首屆優(yōu)秀中青年學術骨干”、“北京大學最受學生愛戴的十佳教師”、“北京大學教學成果~等獎”、“北京市高等學校精品教材獎”、“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學成果一等獎”、“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國家精品課程獎”、“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等20多項教學、科研等方面的榮譽和獎勵。
第1章 保險法的歷史和體系
1.1 保險法概述
1.保險法的含義
2.保險法的調整對象
3.保險法的地位
4.保險法的立法體例
1.2 保險法的歷史沿革
1.保險法的起源和發(fā)展
2.中國的保險立法
1.3 中國保險法體系
1.法的淵源形式
2.保險法體系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簡介
1.《保險法》的起草和修訂
2.2 009年版《保險法》的主要內容
3.新舊保險法的銜接
第2章 保險合同概述
2.1 保險合同的含義和形式
1.保險合同的含義
2.保險合同的形式
2.2 保險合同的要素
1.保險合同的主體
2.保險合同的客體
3.保險合同的內容
第3章 保險合同的訂立和效力
3.1 保險合同的訂立
1.合同訂立概述
2.要約與承諾
3.保險合同的成立
3.2 保險合同訂立中的告知和說明
1.最大誠信原則
2.投保人的告知義務
3.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3.3 保險合同的效力
1.合同效力概述
2.保險合同的有效
3.保險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
4.附生效條件和附生效期限的保險合同
5.保險合同的生效期間和保險責任期間
第4章 保險合同的履行和變動
4.1 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方義務
2.保險人義務
3.索賠和理賠
4.2 保險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1.保險合同的變更
2.保險合同的轉讓
4.3 保險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合同解除概述
2.保險合同的解除
3.保險合同的終止
4.4 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
1.保險合同的解釋
2.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
第5章 人身保險合同
5.1 人身保險合同概述
1.人身保險合同的定義和分類
2.人身保險合同的特點
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5.2 人身保險合同的變動
1.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
2.年齡誤告
3.中止與復效
5.3 死亡保險的特殊規(guī)定
1.被保險人資格
2.合同的訂立
3.保單的轉讓和質押
5.4 受益人和受益權
1.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2.受益權
3.無受益人時的死亡保險金處理
5.5 法定責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致事故發(fā)生
2.被保險人自殺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
第6章 財產保險合同
6.1 財產保險合同概述
1.財產保險合同的定義和分類
2.財產保險合同的特點
3.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
6.2 財產保險合同的變動
1.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
2.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變化
6.3 保險賠償
1.保險價值
2.賠償方式
3.重復保險
4.保險代位
5.責任保險的賠償
6.4 費用承擔
1.減損費用
2.事故調查費用
3.責任保險訴訟費用
第7章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
7.1 保險公司
1.保險組織的形式
2.保險公司的設立
3.保險公司的變更
4.保險公司的終止
5.保險公司的公司治理
6.外資保險公司
7.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
7.2 保險中介
1.保險中介組織概述
2.保險中介組織的準入、變更和終止
3.公司治理
第8章 保險業(yè)經營規(guī)則和監(jiān)督管理
8.1 保險公司的經營規(guī)則
1.業(yè)務范圍
2.保證金、責任準備金、公積金和保險保障基金
3.償付能力
4.再保險
5.資金運用
6.關聯交易
……
附錄
參考文獻
后記
插圖:
2008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修改主要涉及“進一步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等六個方面的問題。保險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這些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xù)審議。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之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有關問題進一步調研,并就修訂草案的進一步修改與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法律委員會于2009年2月4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保監(jiān)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2月18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
2009年2月25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法律委員會認為,針對保險業(yè)發(fā)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對2002年版保險法進行修訂是必要的。修訂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四個方面的主要修改意見。保險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這些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2月26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保險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后,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2月26日晚,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保監(jiān)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
2009年2月27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三個方面的主要修改意見。保險法修訂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這些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